城阳宠物狗(三江白云山旅游集团三江生态旅游)

2024-04-20 08:52:26

1.三江生态旅游

具体规定见。有些景点可以带,一定要用狗绳牵着。在一些景点的大门口,明确写着宠物不得入内。国内条件一般不允许。

2.三江生态旅游风景区

海拔4000米。

三江生态风景区位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区汶川县南部、都江堰市北部。景区占地188平方公里,由西河景区、中和景区、盘龙山景区三部分组成。它距成都105公里,开车需要两个小时。是通往九寨沟、黄龙、若尔盖、大草原、卧龙、四姑娘山、米亚罗等黄金旅游线路的必经之路。盘龙山,海拔4000米,像一座用雪堆成的金字塔,在冬日的灯光下显得圣洁而庄严。站在山顶,西有四姑娘山近在咫尺,东有成都平原若隐若现,南有西岭雪山。感觉你在人间,一切都像雾一样。蓝色的杜鹃海,红色的枫叶海,绿色的珙桐海,千百年来静静地停泊在三千多米的高山上。清澈而取之不尽的鹿子井和喷涌的泉水今天仍在汩汩流淌;无数瀑布落在山涧,碎成白色鲜花透明的雨丝在阳光的折射下,变成了彩虹。

3.三江生态旅游风景区好玩吗

一、林西县城阳桥一日游董博物馆石燕寨风光田园风光与水车群世界四大历史名桥之一的城阳永济桥侗族民间歌舞表演品尝侗族风味餐游览城阳八寨返回2、一日游蒙江县县宫董祠、李南寨董一岁榕树、乐瞳叶鹏侗寨、孟寨侗苗团结桥、龙寨八斜、刘萍、花莲、八团于风桥系列、杜东老豹水陆县一日游老豹古镇关榕江、蒋勋、榕江交汇处小山峡风光及双龙抢宝开源节流口徒步老巴山关腰寨梯田回归四、八河

五、儋州、古驿、城阳民族风情周末生态游周五晚上:儋州石门冲自然生态景区(洗山泉浴)周六:上午安心漂流,下午在城阳桥观看民族风情表演、游览东寨周日:游览天下第一鼓楼三江鼓楼,上午游览侗族博物馆,下午游览东洲岛生态村、古城。

4.三江生态旅游区是世界上最大的植物活化石

阿坝州三江位于阿坝州汶川县三江镇。因西河、中河、黑水河汇合形成寿江河而得名。沿着汶川县水磨镇往上游十公里就可以到达。这里也是世界植物活化石珙桐的最大生长区。三江自然生态资源保护得很好,藏羌文化,茶马古道历史文化。是集观光、体验、避暑为一体的短途旅游景区。

5.三江生态旅游风景区在哪里?

木格梁子的原型是四川陶萍的羌寨。陶萍羌寨位于礼县杂谷脑河畔的陶萍乡。羌寨距理县城40公里,距汶川城16公里,距成都139公里。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也是黄河九线旅游圈的重要景点。

陶萍羌寨的主要景点是世界它是保存最完好、有人居住的建筑群,包括了望塔和民居,享有“世界第一城”的美誉自然空调。还有地下水网完善、通道四通八达、塔楼林立的迷宫式建筑艺术,被中外学者誉为羌族建筑艺术的活化石和神秘的东方城堡。

6.三江生态旅游区地图

福州三江口位于闽江、乌龙江和三江口三江六岸在马J

7.三江生态旅游风景区暂停营业

三江平原又称三江低地,是我国最大的沼泽分布区东北平原的东北部。三江在三江平原,即黑龙江、乌苏里江、松花江,浩浩荡荡,汇聚冲积,成为这片低矮沃土。该地区水资源丰富,总量达187.64亿立方米。人均耕地面积大致是全国平均水平的5倍,丘陵地区分布有针阔混交林252万公顷。

概况

前者北大荒而今天s大北方仓库——三江平原位于黑龙江省东部,北临黑龙江,南临兴凯湖,小星西起安陵,东至乌苏里江。其行政区域包括佳木斯市所属的21个县(市)、鹤岗市、双鸭山市、七台河市城区和哈尔滨市所属的鸡西市、依兰县城区。该领土有52个国有农场和8个森林工业局。总面积约10.89万平方公里,总人口862.5万,人口密度约79人/平方公里。

三江在三江平原,即黑龙江、乌苏里江、松花江,浩浩荡荡,汇聚冲积,成为这片低矮沃土。这里纬度虽高,年平均气温1-4,夏季温暖,最热月平均气温22以上,年降水量500-600毫米,集中在6-8月,雨热同季,适宜农业(尤其是优质水稻和高油大豆)的生长。三江平原宽阔低矮的地形,夏秋季节降水集中的阴冷潮湿天气,缓慢的径流,洪峰突现的河流,季节性冻融的粘性土壤,使地表长期过湿,积水过多,形成大面积的沼泽水和沼泽化植被、土壤,构成了独特的沼泽景观。该地区水资源丰富,总量达187.64亿立方米。人均耕地面积大致是全国平均水平的5倍,丘陵地区分布有针阔混交林252万公顷。

五里河东边的第一个哨子是中国的东极中国欢迎初升的太阳。饶河、同江是中国人口最少的少数民族——名赫哲族的集中居住地。历史上,三江平原曾是满族和赫哲族以狩猎和捕鱼为生的地方。直到新中国成立前,这里还是地广人稀,沼泽遍布,所以被称为北大荒。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已有14万复员官兵和45万知青守卫边疆。过去,一派打獐子捞鱼,野鸡飞进米锅已经逐渐变成了北大仓,国家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年产量1500万吨,商品率70%!

目前,三江平原环境状况良好,广大林区、农村和大部分农场空气质量处于清洁水平。除部分河段外,自然水质良好。天然沼泽湿地面积134.7万公顷,是珍稀水禽的重要栖息地和繁殖地。已建成6个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其中3个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

三江平原的收获季节是最令人向往的。广阔的田野里,河道纵横交错,农机轰鸣,稻花香,麦浪滚滚。一个个引领全国机械化水平的现代化农场生机勃勃,忙得不亦乐乎。冬天的三江平原,安静悠闲。冬天有多长,淡季就有多长。在这片无数知青奉献了青春和汗水的土地上,10个沿江县市作为一类口岸向东北亚开放,生活安逸祥和的人们开始憧憬美好的未来.

气候

三江平原属温带湿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全年日照时数为2400~2500小时,1月平均气温为-21~-18,7月平均气温为21~22,无霜期为120~140天,年积温为200~200,年平均气温为200~200

三江平原宽阔低矮的地形,夏秋季节降水集中的阴冷潮湿天气,缓慢的径流,洪峰突现的河流,季节性冻融的粘性土壤,使地表长期过湿,积水过多,形成大面积的沼泽水和沼泽化植被、土壤,构成了独特的沼泽景观。沼泽地面积约240万公顷,是中国最大的沼泽分布区。湿地植物主要有白花菜、白花柳、苔草和芦苇。其中苔草沼泽分布最广,约占沼泽总面积的85%,芦苇沼泽次之。土壤类型主要有黑土、白浆土、草甸土和沼泽土,其中以草甸土和沼泽土分布最广。三江平原被称为北大荒。在20世纪50年代大规模开垦之前,草地和沼泽一望无际,还有大量的森林和野生动物。开垦后,许多大型国有农场建立起来。北大荒变成了大北方仓库成为国家重要的商品粮基地。

环境状况

目前,三江平原环境状况良好,广大林区、农村和大部分农场空气质量处于清洁水平。除部分河段外,自然水质良好。天然湿地面积134.7万公顷,是珍稀水禽的重要栖息地和繁殖地。已建成6个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其中3个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要保护的濒危水鸟是丹顶鹤和天鹅。

湿地概况

三江平原宽阔低矮的地形,夏秋两季降水集中的冷湿气候,缓慢的径流,洪峰突现的河流,季节性冻融的粘性土壤,使地表长期过湿,积水过多,形成大面积的沼泽水、沼泽化植被和土壤,构成了独特的沼泽景观。沼泽地面积约240万公顷,是中国最大的沼泽分布区。湿地植物主要有白花菜、白花柳、苔草和芦苇。其中苔草沼泽分布最广,约占沼泽总面积的85%,芦苇沼泽次之。土壤类型主要有黑土、白浆土、草甸土和沼泽土,其中以草甸土和沼泽土分布最广。三江平原被称为北大荒。在1949年大规模开垦之前,草地和沼泽一望无际,还有大量的森林和野生动物。成立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这里进行了大规模的农业开垦,先后建立了4个国营农场管理局和50多个大型国营农场,开垦了4600多万亩耕地。北大荒已成为中国最大的农垦区,是小麦、大豆等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此外,三江平原还有丰富的鸟类资源和泥炭资源。

同时,该地区生态平衡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气候条件恶化,早期涝灾增多,风灾加重,水土流失严重,珍稀动植物减少。今后要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促进农、林、牧、副、渔业全面发展,防洪优先,旱涝并举,搞好农田水利建设,建立沼泽景观和珍稀鸟类、鱼类自然保护区。

其特点是表面一般有10-15厘米的水,里面长有杂草,称为水草被当地人;有许多淹没沼泽和相当数量的泥炭沼泽;基层较厚,一般可达30-40厘米。三江平原是中国的一大片黑土是中国最肥沃的土壤,有机质含量高,是中国农业开垦的重点地区。

地质特征

三江平原是新华夏系第二隆起带北端的一个坳陷带,在大地构造上属于通江内陆断陷。这是一个由第三纪形成的盆地

三江平原的收获季节是最令人向往的。广阔的田野里,河道纵横交错,农机轰鸣,稻花香,麦浪滚滚。一个个引领全国机械化水平的现代化农场生机勃勃,忙得不亦乐乎。冬天的三江平原,安静悠闲。冬天有多长,淡季就有多长。在这片无数知青奉献了青春和汗水的土地上,10个沿江县市作为一类口岸向东北亚开放,生活安逸祥和的人们开始憧憬美好的未来.

十大之一新天府

三江平原入选十大新天府中国国家地理杂志在中国。前十名新天府分别是成都平原、台湾地区嘉南平原、伊犁河流域、山东半岛、闽南丘陵平原、三江平原、雅鲁藏布江大弯地区、呼伦贝尔、苏北平原、宁夏平原。三江平原年产粮食1500万吨,人均耕地面积和人均粮食产量是全国平均水平的4倍以上。这里农业生产规模巨大,农业机械化程度居全国首位。同时区域环境优美,污染很小。三江平原湿地面积萎缩趋势得到明显遏制。市级以上湿地自然保护区10个,得到了国际生态环保组织的关注和支持。

8.三江生态旅游区

三江,即三江镇,不属于都江堰市,属于四川省阿坝州汶川县。又称汶川三江生态旅游区,因西河、中河、黑石河在此交汇,故称三江。景区毗邻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青城山风景区,是世界世界上最大的珙桐生长区s植物的活化石。这里有保存完好的自然生态、藏羌民俗文化、茶马古道的历史文化。是集观光、体验、避暑为一体的短途旅游景区。

9.三江生态旅游风景区门票

江珊苗寨,又称将军军营,是一个有着浓郁苗族生活气息的小村舍。苗族人称江珊为巴古,意思是蛤蟆洞。村子附近有一个山洞,里面有很多蟾蜍,因此得名。

将军营之名源于清朝镇压苗族起义时曾有一座将军营驻扎于此。解放后,在村子的西北山上修建了一座江珊水库。苗寨缺水,水库建成后,人们称巴古江珊。随着时间的推移,行政区的名称改为江珊。

江至今还保留着古老的苗族风俗。眼花缭乱的苗族服饰,独特的酒吧酒,独特的牌鼓,拦路歌,还有副业游戏,会让你耳目一新,如痴如醉。还有传统节日4月8日月亮和花的舞蹈,以及在六月六日,会让你感到兴奋和惊叹。门票:100元/人的一日团游约120-180元/人(含车费、餐费、导游费)。

世纪公园可以放风筝吗?

 在小区等地方 饲养 宠物犬时必须遵守那个地方的规定,那么宠物犬的饲养管理法规有什么呢?下面一起来看看我为大家精心推荐的宠物犬的饲养管理法规,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宠物犬的饲养管理法规一

 为了进一步加强通辽市城区宠物犬管理,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通告。

 一、通辽市城区内严禁饲养体高(肩高)超过35厘米、体长超过80厘米的大型犬类宠物;携宠物犬外出必须将犬装入犬笼或者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二、严禁携带宠物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广场、草坪、市场、商场(店)、商业街区、宾馆、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游乐场、候车(机)室、影剧院、餐饮服务及其他休闲娱乐等公共场所。

 三、携宠物犬外出,宠物所产生的粪便,携带人必须立即清除;未及时清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宠物犬主人应定期到农牧业局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为宠物犬进行检疫、注射疫苗,凭免疫证明到农牧业局登记并领取免疫标志。

 五、饲养宠物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宠物犬影响他人正常休息时,主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 措施 予以制止;因管理不善发生宠物犬伤人的,宠物犬饲养人、所有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六、宠物犬主人拒绝、阻碍有关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 教育 或者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警犬、导盲犬等非宠物犬类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辽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办公室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科尔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建成区内犬只的饲养、销售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养犬管理应当遵循政府监管、基层参与、养犬人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由公安、农牧、城管、卫计委、工商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并具体负责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的养犬行为。

 农牧业局负责犬的免疫、检疫、防疫登记和犬类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发放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供应兽用狂犬疫苗,监测、预防和控制犬类狂犬病疫情,及时向卫计委提供疫情信息,界定公告养犬种类及标准。

 城管部门负责查处在道路、广场上售犬和违章携犬等破坏市容的行为,查处养犬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捕杀狂犬,组织收容和管理被遗弃犬、无主犬。

 卫计委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以及被犬伤害者的诊治和狂犬病疫情监测的管理。

 工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居民委员会和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制定文明养犬公约,依法调解处理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和治安隐患,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

 居民、业主和其他单位应当自觉遵守文明养犬公约。

 第六条 下列区域禁止养犬:

 (一)机关、医院(宠物医院除外,下同)的办公服务区;

 (二)学校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

 (三)单位的集体宿舍区。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划定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

 居民会议、业主会议经讨论决定,可以在本居住地区内划定禁止遛犬的区域。

 第八条 科尔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建成区内禁养下列犬只:

 (一)列入禁养目录的烈性犬;

 (二)体高(肩高)超过35厘米的大型犬。

 第九条 单位养护卫犬,应当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第十条 居民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独户居住的在禁止养犬区外的固定住所;

 (四)城区居民养犬每户限养一只。

 第十一条 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携犬到农牧业局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或者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定期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证明,凭免疫证明到农牧业局登记并领取免疫标志。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养犬人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和犬的品种、种类、特征等。

 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丢失之日起3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 犬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于10日内向农牧业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交回免疫标志。死亡犬尸体不得随意抛弃,必须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 报告 养犬登记部门。

 第十三条 养犬人不得虐待、遗弃活犬。

 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养犬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第十四条 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宾馆、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游乐场、候车(机)室、影剧院、餐饮服务等公共场所,以上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有权拒绝携犬人进入;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三)乘坐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四)携带犬的人不得乘坐电梯上下楼,应当走普通人行楼梯上下楼;如紧急情况需要乘坐电梯,应当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五)为犬佩戴免疫标志,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 儿童 ;

 (六)主要道路、公园、广场、公共绿地每日8时至20时之间不得携犬进入。主要道路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

 (七)携犬户外活动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严禁污染环境。

 (八)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溜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其经营管理者有权决定限制携犬(导盲犬、扶助犬除外)进入。

 第十六条 禁止携犬进入的场所、区域,应当设立明显标志。禁止携犬进入场所、区域的管理、服务人员有权制止携犬进入行为。

 第十七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在24小时之内将伤人犬只送交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疫,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第三人应当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他损失。

 第十八条 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到动物检疫机构对犬进行检疫。

 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农牧业局应当指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及时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类狂犬病或者狂犬病疫情,应当立即向农牧局、卫计委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按职责分工依法采取灭犬防治措施,公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条 从事犬类养殖、销售或者从事其他犬类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的,还应当依法取得农牧业局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的人员应当具有执业兽医师资格,并经过执业登记注册。

 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犬类养殖、销售和举办犬展览。

 第二十一条 养殖、销售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不得流动销售;

 (二)经营场所不得设置在交通主干道的沿街店面以及闹市区;

 (三)经营的犬只应当笼养;

 (四)对养殖的犬只应当进行犬类狂犬病预防接种,经预防接种后,由市农牧业局出具免疫标志;

 (五)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消毒等卫生要求;

 (六)不得将养殖的犬只带出饲养场地;

 (七)城区居民小区养犬,不得在居民小区公用场所养犬,如小区内的空闲地、楼顶、楼道、地下室等公用面积空闲地。

 第二十二条 禁止伪造、买卖与养犬或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相关的证件、证明。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反映,或者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饲养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七款规定,不及时清除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管部门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管理规范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饲养的犬只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违法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或者农牧业局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有关部门处理违规犬,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卫计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造成狂犬病传播危险的或造成他人残疾、死亡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拒绝、阻碍犬类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实行执法责任制,依照法定程序积极履行管理职责,文明执法。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二)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其他旗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规范养犬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生效前已经饲养的犬类,其饲养、销售与管理活动,按照本办法予以规范。

 通辽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办公室

 2015年11月12日

宠物犬的饲养管理法规二

 关于宠物伤人事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受害方举证责任:包括

 1、证明受损害的事实;

 2、受损害一方的损害是由侵害方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的。实际上饲养的动物伤人比较难确定证据,一般确定证据的方式有事故发生过程的录音、报警后的询问笔录、正规医院的就诊证明等。

 侵害方的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项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侵害方负担的举证责任就是是证明损害是因受害方的过错或者是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只有证明对方有过错,可减轻或者是免除侵害方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关于宠物伤人事件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该条规定的内容来看,对于动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当发生宠物伤人事故后,对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如果侵害方能证明受害方在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或者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侵害方的赔偿责任。

宠物犬的饲养管理法规三

 青岛市限制养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等四区(以下称市内四区)。

 第三条 市内四区所辖的农村区域为一般限制养犬区(以下称一般限养区),其他区域为重点限制养犬区(以下称重点限养区)。

 第四条

 公安部门负责养犬的审批、登记、注册,核发养犬许可证、犬牌等,组织捕捉、没收无证犬和违章犬,并对违章养犬者进行处罚。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防疫注射、狂犬病人的诊治以及疫情监测,并负责重点限养区内犬的防疫、登记、免疫证明的发放以及狂犬病的诊治及疫情监测。畜牧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疫苗的供应和一般限养区内犬的防疫、登记、免疫证明的发放以及狂犬病的诊治及疫情监测。其他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犬类的管理。

 第五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六条

 市内四区的单位除经公安部门批准饲养军犬、警犬和作为科研医疗实验或表演道具等使用的犬外,禁止饲养其他犬。市内四区的工厂、仓库等有重要设施的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公安部门批准,可以饲养护卫犬。

 第七条 居民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境外人员持有长期居留证,年满18周岁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独院独户居住或居住整套房屋。重点限养区内的居民除经批准可以饲养体重不超过8千克的小型观赏犬外,禁止饲养其他犬。

 第八条

 重点限养区内的居民申请养犬,应当持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区公安部门审核,由市公安部门批准。一般限养区内的居民申请养犬,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区公安部门批准。单位申请养犬,应当持单位证明向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区公安部门批准。

 第九条

 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养犬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养犬条件的,予以批准;对其中需购犬的,发给购犬证明;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经批准养犬者,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携犬到卫生防疫部门或畜牧兽医部门进行犬的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向 保险 公司投保犬类伤害他人责任保险。养犬者持卫生防疫部门或畜牧兽医部门发放的免疫证明以及有关保险单据,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养犬许可证》,并给准养犬挂犬牌。

 第十一条 经批准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因违反本办法,所养犬被公安部门没收的,不得再次申请养犬。

 第十二条

 《养犬许可证》每年注册一次,注册前一个月内,养犬者必须携犬进行健康检查,并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公安部门凭免疫证明注册。逾期不注册的,《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失效,其所养犬视为无证犬。

 第十三条

 经批准养犬者,在登记注册时应当向公安部门缴纳登记注册费;对不按规定缴费的,公安部门不予核发养犬许可证或年度注册。缴费标准为:重点限养区的居民饲养观赏犬的,每只每年5000元;一般限养区的居民饲养犬的,每只每年50元;单位饲养护卫犬的,每只每年6000元。经公安部门批准饲养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殊用犬的,免予缴费。

 第十四条 前条所列费用由公安部门统一收取,主要用于城市的限制养犬管理和其他管理。

 第十五条 经批准养犬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携犬进行检疫、免疫接种、诊疗和办理有关手续外,所养犬必须栓养或圈养,禁止携犬出户;

 (二)在第一项情况下携犬外出的,必须携带《养犬许可证》,束链牵犬,并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和进入其他公共场所,所携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三)每年按照规定的时间携犬到公安部门办理年度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养犬者变更住址或养犬条件的,应当到原审批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如《养犬许可证》遗失、损毁的,应当立即到原发证部门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七条

 犬死亡的,养犬者应当在5日内到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犬失踪的,养犬者应当在3日内到原审批部门进行登记,失踪超过一个月的,养犬者应当到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禁止在市内四区从事犬的养殖和交易。

 第十九条

 从外地携犬进入本市的,携犬者必须出具该犬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犬类狂犬病检疫免疫证明,经本市畜牧兽医部门验证,方可进入本市。从境外进入本市的犬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犬咬伤他人,养犬者应当立即将被害者送往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诊治,并将犬留验,由卫生防疫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发现狂犬或狂犬疫情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卫生防疫、畜牧兽医和公安部门报告;上述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规定采取灭犬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捕杀的狂犬和因狂犬病死亡的家畜,一律进行焚烧处理,严禁出售食用。

 第二十三条 凡未挂公安部门统一制作的犬牌的犬一律视为无证犬,由公安部门予以没收。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养犬的,由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或没收其犬,并吊销其《养犬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对养犬者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责令补办有关手续。失踪犬在失踪期间伤害他人的,没收该犬、并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从事犬的养殖和交易的,由公安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犬和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并对养犬者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被伤害人所造成的损失依法由养犬者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拒绝、阻挠有关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部门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各县级市及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下一页更多精彩?宠物犬的饲养管理法规?

不可以。

以下是世纪公园的游园守则,根据第五条,不可以在园内放风筝。

游园守则

一、游客入园应自觉遵守上海市民“七不”文明规范。

二、不得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入园。

三、传染病患者以及衣冠不整者不得入园,精神病患者不得单独入园。

四、除老、婴、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外,其他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公园。

五、请爱护园内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不能在园内放飞风筝和垂钓;不能携带狗、猫等宠物入园;不能在园内踢球;不能在园内烧烤、酗酒、赌博、张贴和涂写。

六、请注意自身安全,不能在园内游泳、轮滑、滑板、攀爬假山和宿营。

七、游客不得进入未开放区域和设有警示标志区域。

八、严禁在园内从事危害社会治安的活动,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活动。

九、未经公园许可,任何团队不得擅自在园内组织集会和影响他人活动。

十、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移交相关部门进行相应处罚。

园外的世纪广场是可以放风筝的,场地很大,放风筝的人也很多。

TAGS:
声明

1.本站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
2.本站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
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我们编辑修改或补充。

搜索
排行榜
标签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