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卉植检(植物检疫范围是什么)

2024-04-20 06:04:16

国内农业植物检疫范围包括《第一名单》、《第二名单》、应检植物、植物产品,来自疫区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

农业植物检疫范围:

1.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名单(第一名单)共32种

水稻细菌性条斑病、小麦矮腥黑穗病、玉米霜霉病、马铃薯癌肿病、大豆疫病、棉花黄萎病、柑橘黄龙病、柑橘溃疡病、木薯细菌枯萎病、烟草环斑病毒病、番茄溃疡病、鳞球茎茎线虫、稻水象甲、小麦黑森瘿蚊、马铃薯甲虫、美洲斑潜蝇、柑橘大实蝇、蜜柑大实蝇、柑橘小实蝇、苹果蠹蛾、苹果绵蚜、美国白蛾、葡萄根瘤蚜、谷斑皮蠹、菜豆象、四纹豆象、芒果果肉象甲、芒果果实象甲、咖啡旋皮天牛、假高粱、毒麦、菟丝子属。

2.全国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

(1)稻、麦、玉米、高粱、豆类、薯类等作物的种子、块根、块茎及其他繁殖材料和源于上述植物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植物产品;(2)棉、麻、烟、茶、桑、花生、向日葵、芝麻、油菜、甘蔗、甜菜等作物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和来源于上述植物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植物产品;(3)西瓜、甜瓜、哈密瓜、香瓜、葡萄、苹果、梨、桃、李、杏、沙果、梅、山楂、柿、柑橘、橙、柚、猕猴桃、柠檬、荔枝、枇杷、龙眼、香焦、菠萝、芒果、咖啡、可可、腰果、番石榴、胡椒等作物的种子、苗木、接穗、砧木、试管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和来源于上述植物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植物产品;(4)花卉的种子、苗木、球茎、鳞茎等繁殖材料及切花、盆景花卉;(5)中药材;(6)蔬菜作物的种子、苗木和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蔬菜产品;(7)牧草(含草坪草)、绿肥、食用菌的种子、细胞繁殖体等;(8)麦麸、麦秆、稻草、芦苇等可能受疫情污染的植物产品及包装材料。

3.北京市补充植物检疫对象名单(第二名单)

小麦普通腥黑穗病、小麦全蚀病、水稻白叶枯病、甘薯根结线虫、花生根结线虫、黄瓜黑星病、番茄溃疡病、南芥菜花叶病毒、玉米干腐病、花卉线虫病、四纹豆象、豚草属。

4.北京市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

根据91年11月北京市“五局一部”京林(保)13号文件规定。

(1)粮、棉、油、麻、烟草、饲料、花卉、蔬菜等植物的苗木及种子;(2)必要时需对运载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物品的车、船、飞机以及包装、铺垫材料实施检疫。

5.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

根据北京市“五局一部”(91)京林(保)13号文件规定,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有:

(1)乔木、灌木的苗木和种子;(2)果品(干果、鲜果)、木材、竹材、生药材等林产品;(3)必要时需对运载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物品的车、船、飞机以及包装、铺垫材料实施检疫。

国内省间种苗调运检疫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市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市和区、县(市)农业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第三条 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和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专职植物检疫员分别由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培训考核并发给植物检疫员证。

植物检疫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科研、教学、生产、经营、技术推广、交通运输等单位及有关部门聘请兼职植物检疫员,协助检疫工作。

兼职植物检疫员由所在单位推荐,经聘请单位审查合格后,分别报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兼职植物检疫员证。第四条 植物检疫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检疫任务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码头、邮局、市场、仓库等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存放场所,以及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等场所,实施检疫、复检和疫情调查、监测,并按规定采集必要样品;

(二)依法查验植物检疫证书,查阅、摘录或复制与检疫有关的货运单、合同、发票及其他单证,并询问有关人员;

(三)监督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隔离试种、消毒、除害处理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四)按国家规定收取植物检疫费和国外引种监测费。

植物检疫人员执行公务时,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产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协助,不得阻挠。第五条 铁路、交通、港口、航空、邮电等单位和工商、市场管理等部门应支持和配合植物检疫机构的植物检疫工作。植物检疫机构可在植物、植物产品流通量大的车站、港口、机场、市场等设立植物检疫派出机构,开展植物检疫工作。第六条 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行政区内选育、生产和经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实行植物检疫登记制度。植物检疫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 植物检疫的依据包括:国家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第八条 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分工范围如下:

(一)农业植物检疫范围:粮、棉、油(不含木本油料)、麻、桑、茶、糖、菜、烟、水果(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草本中药材、草本香料、食用菌、牧草、绿肥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或种用材料以及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

(二)森林植物检疫范围:乔木、灌木、竹类、干果、野生珍贵花卉、木本中药材、木本油料、木本香料等森林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苗木、试管苗、接穗、插条、种根、块根、块茎、球茎、鳞茎、砧木、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材料,以及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

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按前款规定的范围分别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九条 调运植物、植物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实施检疫:

(一)列入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

(二)所有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其是否列入应施检疫名单的)。

(三)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必须实施检疫。第十条 对新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杂草,植物检疫机构应及时查清情况,并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第十一条 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并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疫区内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禁止流出疫区。

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疫情发生与蔓延情况,提出划定疫区和保护区方案,制定相应的封锁、控制、消灭或保护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在疫情发生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道路联合检查站或木材检查站;发生重大疫情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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