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赶集网二手车(我想在 赶集网上买个面包车)

2024-04-19 16:16:42

您好!以下是二手车交易过程中注意的事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 二手车的出厂时间

二手车的技术状况与车辆的使用时间直接相关,通过查找二手车的出厂时间,可以初步估算车的现有性能。一般二手车的出厂时间可以通过车主或查看车辆资料查

找,但是进口汽车由于在国外的使用和滞留时间无法确定,这种方法只能大概了解。最准确的办法是从车辆的技术资料中查找,多数进口汽车的出厂时间不直接标在

车型标牌上,而只用车架号码代替,检查的时候应该注意。

2)二手车的行驶里程

汽车的使用寿命是由使用时间和行驶里程决定的。一般小轿车在行驶15万~20万公里以后,车辆的技术性能明显降低,修理费用增加。二手车的行驶里程一般可

以从里程表直接读出,部分进口汽车的里程是以英里计算的,查找时应予以注意。有的二手车里程表更换或出现故障,这时只能根据汽车的使用时间和车主的用车频

率进行估算。有时也可以通过观察轮胎的磨损程度进行估算。这种估算与实际会有差距,只能作为参考。汽车的行驶里程越少,储备的里程越大。

3)二手车的检查项目

选购二手车时,首先应确认车辆各种附属设备工作正常,如雨刮器、反光镜、湿度表、加热器、除霜器、灯具、转向信号和空调设备等。然后重点检查以下项目:一

是车漆。观察车漆有无脱落后重喷的痕迹,查看排气管、镶条和车窗四周是否有多余的喷漆。如果车辆经过翻新,可作为车辆新旧的参考。二是车身损坏程度。观察

车身各接缝,如果出现接缝不直、缝隙大小不一、线条弯曲、各装饰条有脱落,证明该车出现过事故,进行过整修或车厢大修。三是车身锈蚀程度。主要检查防护

板、车窗、水槽、底板、各接缝处有无锈蚀。如锈蚀严重,证明该车较旧。四是减震器和悬挂系统的情况。用力压下小轿车一角,放松后车辆应能弹回,并自由跳动

两三次。否则证明减震器或悬挂系统弹簧工作不良。五是前轮定位情况。用千斤顶把前车轮顶起,用手左右、上下摆动前轮,如出现间隙,表示轴承、球头有磨损。

观察前轮磨损是否不均和两边是否有裂纹,如果偏磨严重,证明前轮定位不准。六是转向情况。把车辆停放在平地上,车轮回正,转动方向盘,检查转向自由行程是

否过大,看转向拉杆及球头是否松旷等。

4)二手车的试车检查

在对二手车的外观进行认真检查后,可启动车辆,进行试车检查,车辆应满足以下条件:启动性能良好;发动机低、中、高速无异常响声;汽车尾气应是无色气体,

若尾气冒蓝烟,说明发动机烧机油;起步应平稳,离合器无打滑和振动现象;变速灵活,如跳挡、换挡困难或有响声,证明同步器磨损严重;传动轴和驱动桥应无振

动和噪声;方向盘操纵灵活,不跑偏,高速无摆动;制动平稳可靠;约15kmh试车,水温及变速器、驱动桥的油温正常;带自动变速器的汽车,应进行制动试

验,如发动机转速过高,证明离合器已磨损,自动变速器的使用寿命不会太长,这些方面,试车的时候都要认真看,仔细听,检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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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要明白, 这属于销赃了。后果根据涉案金额了。

对于销赃罪是知道该物为赃物而为其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只要满足上面的要求则构成销赃罪,而并不是要求对方犯罪之前是否之情。(如果是对方犯罪之前知情的话,则按共犯处理,按主要犯罪人的罪行进行定罪)

而至于你提到的金额问题,根据以往我所接触的案例,和《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销赃罪的犯罪金额的确定是参照这个标准确定的)你这个金额为数额巨大,可构成犯罪,但你还是此处你可以多下点功夫,找律师处理一下,平安度过的机会也是是蛮大的。

最后,祝早日解决这项麻烦事。

附:相关法规和解释

销赃罪量刑标准

第三百一十二条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罪是故意犯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是构成本罪的主观要件“犯罪所得的赃物”是指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贪污等犯罪获取的公私财物包括金钱、物品等“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赃物是构成本罪的客观方面要件这四种行为只要有其中之一的就构成本罪“窝藏”是指将赃物隐藏起来不让他人发现或替犯罪人保存赃物使司法机关不能获取“转移”是指将赃物转移到他处以使侦查机关不能查获“收购”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赃物个人为自己使用而买赃的不构成本罪“代为销售”是指代替犯罪人将赃物卖出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实践中需注意以下三点:1、犯罪团伙、集团在犯罪中进行分工负责窝赃、销赃的应以该犯罪的共犯论处而不应以本罪处罚如盗窃汽车集团中有的人专门窃车、有的人专门销车对他们都应以盗窃罪处罚2、犯罪行为人本人窝藏、转移、销售赃物的只按其所犯罪行处罚而不再以本条规定进行数罪并罚之所以这样处理是把犯罪和窝赃或销赃看做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对窝赃、销赃行为不再另处处理只有为别人窝赃、销赃的才构成本罪3、行为人与盗窃、诈骗、抢劫、抢夺、贪污、敲诈勒索等其他犯罪分子事前通谋事后对犯罪分子所得赃物予以窝藏、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按犯罪共犯追究刑事责任事前未通谋事后明知是犯罪赃物而予以窝藏、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按本条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

(1998年5月8日 公通字〔1998〕31号)

为依法严厉打击盗窃、抢劫机动车犯罪活动堵塞盗窃、抢劫机动车犯罪分子的销赃渠道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予以协助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办案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对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拆解、改装、拼装、典当、倒卖的视为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三、国家指定的车辆交易市场、机动车经营企业(含典当、拍卖行)以及从事机动车修理、零部件销售企业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知是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而予以窝藏、转移、拆解、拼装、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单位组织实施上述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四、本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中的行为人事先与盗窃、抢劫机动车辆的犯罪分子通谋的分别以盗窃、抢劫犯罪的共犯论处

五、机动车交易必须在国家指定的交易市场或合法经营企业进行其交易凭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后办理登记或过户手续私下交易机动车辆属于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明知是赃车而购买以收购赃物罪定罪处罚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知是赃车购买的以收购赃物罪定罪处罚

明知是赃车而介绍买卖的以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共犯论处

六、非法出售机动车有关发票的或者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机动车有关发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处罚

七、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八、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赃车入户、过户、验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赃车入户、过户、验证的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十、公安人员对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辆非法提供机动车牌证或者为其取得机动车牌证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处罚

十一、对犯罪分子盗窃、抢劫所得的机动车辆及其变卖价款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

十二、对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应将车辆无偿追缴;对违反国家规定购买车辆经查证是赃车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进行追缴和扣押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

十三、对购买赃车后使用非法提供的入户、过户手续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入户、过户手续为赃车入户、过户的应当吊销牌证并将车辆无偿追缴;已将入户、过户车辆变卖的追缴变卖所得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十四、对直接从犯罪分子处追缴的被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辆经检验鉴定查证属实后可依法先行返还失主移送案件时附清单、照片及其他证据在返还失主前按照赃物管理规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十五、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赃车流入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

十六、各地公安机关扣押或者协助管辖单位追回的被盗窃、抢劫的机动车应当移送管辖单位依法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者索取费用拖延不交的给予单位领导行政处分

十七、本规定所称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

(二)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

(三)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四)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

十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对侵占、抢夺诈骗机动车案件的查处参照本规定的原则办理本规定公布后尚未办结的案件适用本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

关于办理销赃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4年11月24日 (94)沪检办13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市当前查处销赃违法犯罪案件中的具体问题对办理销赃案件提出以下意见:

一、如何认定销赃罪

销赃罪是指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代为销售的行为代为销售既包括代犯罪分子将赃物卖给他人也包括向犯罪分子买进赃物再卖出以及买赃自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与犯罪分子事先通谋事后对赃物进行销售或者收买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如何认定销赃罪中的“明知”

认定销赃罪的“明知”不能仅凭销赃人的口供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具体分析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是犯罪所得”:

(一)销售工业原材料、半成品或生产设备的;

(二)低价成交市场紧俏商品或来路不明的贵重耐用消费品的;

(三)一次性大量成交国家指定专门机构经销的限制流通物品的

三、如何认定买赃自用中的“情节严重”

买赃自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一)一次买受赃物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多次买赃累计数额巨大的;

(三)曾因盗窃、销赃、窝赃等财产型犯罪被判处过刑罚买赃自用数额较大的;

(四)曾因盗窃、销赃、窝赃被劳动教养解教后三年内或者受三次以上其他治安处罚后一年内又买赃自用数额较大的;

(五)明知是未成年人犯罪取得的赃物而向其买赃自用数额较大的

四、其他问题

(一)赃物下落不明无法追缴的但有行为人的供述和有关人员证言并能够相互印证的也可认定

(二)销赃、买赃行为情节轻微符合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的可以收容劳动教养或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三)赃物数额的认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通过下面这些方法可以知道自己的车型:

可以询问该汽车生产厂家或4S店。

看行驶证。

查验保单。

检查车身铭牌。

看车型大致也可以判断那一年的车。

行驶证上面包含的信息有:车牌号、车辆类型、车主姓名、车主住址、车辆品牌和型号、使用性质、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号码、注册登记号码等等。从车辆类型和品牌型号大概能看出来点什么车,对了,还有注册日期能看出来什么时候开始使用的。还有核定载人数能看出来能载多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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