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二手车(二手车经销什么意思)

2024-04-17 00:18:19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 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

?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九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分别持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颁发或者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外资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第十六条 出售、拍卖无所有权或者处置权车辆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第十八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第十九条 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二手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车辆出售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双方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委托人向二手车经纪机构提供合法身份证明;

?(二)二手车经纪机构依据委托人要求选择车辆,并及时向其通报市场信息;

?(三)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购买时,双方签订合同;

?(四)二手车经纪机构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办理车辆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五)养路费缴付凭证;

?(六)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七)车辆保险单。 ‘

第二十三条 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

?(一)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

?(二)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四)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

?(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七)不具有第二十二条所列证明、凭证的车辆;

?(八)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

?(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车辆具有(四)、(五)、(六)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

?对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二十五条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

第二十八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并对鉴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涉案、事故车辆鉴定等评估业务。

第三十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购销、买卖、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档案。

第三十一条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遵循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汇总后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二手车流通信息。

第三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建字(2004]第70号)、《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1281号)、《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内贸机字[19983第33号)及据此发布的各类文件同时废止。

二手车评估

指没有上牌或上牌后没开过的车辆。

未上牌的二手车是指购买时间不长、已接近新车状况,但由于某些原因没有上牌或上牌后没开过的车辆。这类车辆的优点显而易见,价格合理,车况优秀,尤其适合那些希望购买性价比更高、但预算不高的消费者。

二手车评估的评估方法

二手车评估现在已经成为二手车买卖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过程,评估二手车的方法有很多。今天给大家讲讲二手车评估计算器的基本问题。详情可拨打0531-87176666-2直接联系评估师。

二手车估价计算器是一个计算工具,它提供了一个计算互联网上二手车价格的公式。可以根据车辆的具体年份、行驶里程、配置对二手车进行评估计算,得出车辆折旧后的残值。它是顺应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的趋势而人工开发的。虽然预估价格没有那么准确,但一定程度上为二手车价格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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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二手车评估方式越来越多,包括现场评估和网上评估,其中对计算器的问题意识的评估是一种重要的方法,那么计算器的评估是否只是直接在网上给你数据呢?是否存在数据不准确或相关车辆信息不完整的问题?袁花蕊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济南最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袁花蕊研究并评估了计算器的工作原理。从表面上看,客户基本上填写了相关数据。但是袁花蕊安排专业的评估师进行在线评估,在车辆信息不全或者数据不准确的情况下会给你一些提示。一个电话详细了解相关车况,直接评估定价。袁花蕊会给你详细的评估和定价。详情请致电0531-8717666-。

二手车买卖,不可避免的要对二手车进行鉴定。因为影响二手车价格的因素很多,消费者在给二手车估价时往往不知道从何下手。很多人开始依靠二手车网上提供的二手车估价计算器来计算二手车的价格。对于大多数新车车主来说,我卖我的Car.com等专业二手车网站上提供的二手车估价计算器是陌生的。其实这个工具可以帮助车主利用简单的计算公式计算出二手车的价格。

相关问答:二手车估价计算器公式是什么?

被评估车辆的现在市场价格=重置成本×成新率

一、重置成本:购买一辆新的与被评估车辆相同相近的车辆所支付的金额(不含装饰)。

二、成新率:计算方法以使用年限法比较简单。成新率=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计算时时间单位统一为月。汽车的规定使用年限为15年。

三、年份计算法

1、可将新车使用10年报废视为100分,把15%作为不折旧的固定部分为残值,其余85%为浮动折旧值。可分三个阶段:3年—4年—3年来折旧,折旧率分别为11%、10%和9%。前三年每年折11%,总折27%。然后加残值,构成了折旧值,计算为:

2、评估价=市场现行新车售价×[15%(不动残值)+85%(浮动值)×(分阶段折旧率)]+评估值在实际评估中要掌握两个数据:

① 当地市场新车售价;

② 使用年限,如一辆目前市场售价为20万元2000年上牌的车,在2005年销售时的二手车价格计算方法为:

3、该车已使用5年还剩5年,其浮动值的总折旧率为11%×3+10%×2=53%;加上现场评估出类别,如为Ⅰ类车,则需加新车价的5%(等于1万元)。最终该二手车的价格应为:20×[15%+85%(1-53%)]+1.0=11.99万元,约12万元。

四、“54321法”

具体为:一部车有效寿命30万公里,将其分为5段,每段6万公里,每段价值依序为新车价的5/15、4/15、3/15、2/15、1/15。假设新车价20万元,已行驶12万公里,那么该车还值20万元×(3+2+1)÷15=8万元。

扩展资料:

评估方法

我国对二手车评估还没有统一的标准,二手车估价方法主要参照资产评估的方法,主要按照以下五种方法进行:

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快速折旧法。

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是指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一辆全新状态的被评估车辆所需的全部成本(即完全重置成本。简称重置全价),减去该被评估车辆的各种陈旧贬值后的差额作为被评估车辆现时价格的 一种评估方法。

(一)基本计算公式:

1、被评估车辆的评估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2、被评估车辆的评估值=重置成本×成新率。

影响车辆价值量变化的因素:

1、机动车辆的实体性贬值

实体性贬值也叫有形损耗,是指机动车在存放和使用过程中,由于物理和化学原因而导致的车辆实体发生的价值损耗,即由于自然力的作用而发生的损耗。

2、机动车辆的经济性贬值

(1)经济性贬值是指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所造成的车辆贬值。

(2)外部经济环境,包括宏观经济政策、市场需求、通货膨胀、环境保护等。

(3)外界因素对车辆价值的影响不仅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对车辆价值影响还相当大,所以在旧机动车的评估中不可忽视。

参考资料:

二手车交易是指二手车经营

我国对二手车评估还没有统一的标准,二手车估价方法主要参照资产评估的方法,主要按照以下五种方法进行: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快速折旧法

一、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是指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一辆全新状态的被评估车辆所需的全部成本(即完全重置成本。简称重置全价),减去该被评估车辆的各种陈旧贬值后的差额作为被评估车辆现时价格的一种评估方法。

(一)基本计算公式:

(1)被评估车辆的评估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2)被评估车辆的评估值=重置成本×成新率

重置成本是购买一辆全新的与被评估车辆相同的车辆所支付的最低金额。

重置成本有两种形式:复原重置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

复原重置成本指用与被评估车辆相同的材料,制造标准、设计结构和技术条件等,以现时价格复原购置相同的全新车辆所需的全部成本。

更新重置成本指利用新型材料,新技术标准、新设计等,以现时价格购置相同或相似功能的全新车辆所支付的全部成本。

在进行重置成本计算时,应选用更新重置成本。

如果不存在更新重置成本,则再考虑用复原重置成本。

影响车辆价值量变化的因素:

(1)机动车辆的实体性贬值

实体性贬值也叫有形损耗,是指机动车在存放和使用过程中,由于物理和化学原因而导致的车辆实体发生的价值损耗,即由于自然力的作用而发生的损耗。

(2)机动车辆的功能性贬值

功能性贬值是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的车辆贬值,即无形损耗。

(3)机动车辆的经济性贬值

经济性贬值是指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所造成的车辆贬值。

外部经济环境,包括宏观经济政策、市场需求、通货膨胀、环境保护等。

外界因素对车辆价值的影响不仅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对车辆价值影响还相当大,所以在旧机动车的评估中不可忽视。

(二)重置成本法的估价计算

1、估价模型

模型1:

被评估车辆的评估值=更新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模型2:被评估车辆的评估值=更新重置成本×成新率

模型3:被评估车辆的评估值=更新重置成本×成新率×(1-折扣率)

模型1中,除了要准确了解旧机动车的更新重置成本和实体性贬值外,还必须计算其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而这二者贬值因素要求估价人员对未来影响旧机动车的运营成本、收益乃至经济寿命有较为准确的把握,否则难以评估旧机动车的市场价值。

因此,模型1让估价人员很难操作。

模型3是在模型2的基础上再减去一定的折扣,从而估算出被估价机动车的价值。

模型3较模型1而言,较充分地考虑了影响汽车价值的各种因素,可操作性强。

2、重置成本的估算方法

(1)重置成本的构成

更新重置成本=直接成本 + 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指购置全新的同种车型时直接可以构成车辆成本的支出部分。

它包括现行市场购置价格,加上运输费和办理入户手续时所交纳的各种税费,如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入户上牌费、保险费等。

间接成本是指购置车辆时所花费的不能直接计入购置成本中的那部分成本。

如购置车辆发生的管理费、专项贷款发生的利息、洗车费、美容费、停车管理费等。

在实际的评估作业中,间接成本可忽略不计。

(2)重置成本的估算

直接询价

A.直接询价法:查询当地新车市场上,被评估车辆处于全新状态下的现行市场售价。

B.帐面成本调整法:对于那些无法从现行市场上寻找到重置成本的车型,如淘汰产品或是进口车辆,也可根据汽车市场的物价变动指数调整得到旧机动车的重置成本。

重置成本=帐面原始成本×(车辆鉴定估价日的物价指数/车辆购买日的物价指数)

重置成本=帐面原始成本×(1 + 车辆购买日到鉴定估价日的物价变动指数)

3、成新率的估算方法

成新率是指被评估车辆新旧程度的比率。

旧机动车成新率是表示旧机动车的功能或使用价值占全新机动车的功能或使用价值的比率。

它与有形损耗一起反映了同一车辆的两方面。

成新率和有形损耗率的关系是:

成新率=1-有形损耗率

成新率的估算方法

(1)使用年限法

(2)综合分析法

(3)行驶里程法

(4)部件鉴定法

(5)整车观测法

(6)综合成新率法

(1)使用年限法

成新率=(规定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

车辆已使用年限是指从车辆登记日到评估基准日所经历的时间(进口车辆登记日为其出厂日)。

车辆规定使用年限是指《汽车报废标准》中规定的使用年限。

已使用年限计量的前提条件是车辆的正常使用条件和正常使用强度。在实际评估中,运用已使用年限指标时,应特别注意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而不是简单的日历天数。例如,对于某些以双班制运行的车辆,其实际使用时间为正常使用时间的两倍,因此该车辆的已使用年限,应是车辆从开始使用到评估基准日所经历时间的两倍。

(2)综合分析法

综合分析法是以使用年限法为基础,综合考虑车辆的实际技术状况、维护保养情况、原车制造质量、工作条件及工作性质等多种因素对旧机动车价值的影响,以系数调整成新率的一种方法。

成新率=(规定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综调系数×100%

综合调整系数可参考表5.2中推荐的数据,用加权平均的方法确定。

使用综合分析法鉴定评估时要考虑的因素有:

车辆的实际运行时间、实际技术状况;

车辆使用强度、使用条件、使用和维护保养情况;

车辆的原始创造质量;

车辆的大修、重大事故经历;

车辆外观质量等。

综合分析法较为详细地考虑了影响二手车价值的各种因素,并用一个综合调整系数指标来调整车辆成新率,评估值准确度较高,因而适用于具有中等价值的二手车评估。这是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最常用的方法之一。

(3)行驶里程法

车辆规定行驶里程是指按照《汽车报废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老标准中规定为45万公里。此方法与使用年限法相似,在按照行驶里程法计算成新率时,一定要结合旧机动车本身的车况,判断里程表的记录与实际的旧机动车的物理损耗是否相符,防止由于人为变更里程表所造成的误差。

由于里程表容易被人为变更,因此,在实际应用中,较少采用此方法。

(4)部件鉴定法

部件鉴定法(也称技术鉴定法)是对二手车评估时,按其组成部分对整车的重要性和价值量的大小来加权评分,最后确定成新率的一种方法。

基本步骤为:

① 将车辆分成若干个主要部分,根据各部分建造成本占车辆建造成本的比重,按一定百分比确定权重。

② 以全新车辆各部分的功能为标准,若某部分功能与全新车辆对应部分的功能相同,则该部分的成新率为100%;若某部分的功能完全丧失,则该部分的成新率为0。

③ 根据若干部分的技术状况给出各部分的成新率,分别与各部分的权重相乘,即得某部分的权分成新率。

④将各部分的权分成新率相加,即得到被评估车辆的成新率。

在实际评估时,应根据车辆各部分价值量占整车价值的比重,调整各部分的权重。

部件鉴定法费时费力,车辆各组成部分权重难以掌握,但评估值更接近客观实际,可信度高。它既考虑了车辆的有形损耗,也考虑了车辆由于维修或换件等追加投资使车辆价值发生的变化。这种方法一般用于价值较高的车辆的价格评估。

(5)整车观测法

整车观测法主要是通过评估人员的现场观察和技术检测,对被评估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鉴定、分级,以确定成新率的一种方法。

运用整车观测法应观察、检测或搜集的技术指标主要包括:

① 车辆的现时技术状态;

② 车辆的使用时间及行驶里程;

③ 车辆的主要故障经历及大修情况;

④ 车辆的外观和完整性等。

运用整车观测法估测车辆的成新率,要求评估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和相当的评估经验。这是运用整车观测法准确判断车辆成新率的基本前提。整车观测法的判断结果没有部件鉴定法准确,一般用于中、低价值车辆成新率的初步估算,或作为利用综合分析法确定车辆成新率的参考依据。

五种成新率估算方法的应用场合:

使用年限法、行驶里程法一般适用于价值量较低的车辆的评估;

综合分析法一般适用于中等价值的车辆的评估;

部件鉴定法适用于价值较高的机动车辆的评估;

整车观测法则主要用于中、低等价值的旧机动车的初步估算,或作为综合分析法鉴定估价要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

(6)综合成新率法

前面介绍的使用年限法、行驶里程法和部件鉴定法(也称技术鉴定法)三种方法计算的成新率分别称为使用年限成新率、行驶里程成新率和现场查勘成新率。这三个成新率的计算只考虑了旧机动车的一个因素。因而就它们各自所反映的机动车的新旧程度而言,是不完全也是不完整的。

为了全面的反映旧机动车的新旧状态,我们在对旧机动车进行鉴定评估时,可以采用综合成新率来反映旧机动车的新旧程度,即将使用年限成新率、行驶里程成新率和现场查勘成新率分别赋以不同的权重,计算三者的加权平均成新率。这样,就可以尽量减小使用单一因素计算成新率给评估结果所带来的误差。因而是一种较为科学的方法。

其数学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成新率N=N1×40%+N2×60%

其中:

N1为机动车理论成新率;

N2为机动车现场查勘成新率;

N1=η1×50%+η2×50%

η1为机动车使用年限成新率

η1=(机动车规定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机动车规定使用年限×100%

η2为机动车行驶里程成新率

η2=(机动车规定行驶里程-已行驶里程)÷机动车规定行驶里程×100%

N2由评估人员根据现场查勘情况确定。

可见,综合成新率的确定,必须以现场技术查勘、核实为基础。实际操作时,把被评估车辆的基本情况、技术状况的主要内容和查勘鉴定结论编制成《车辆状况调查表》,由评估人员查勘后填写。

有了《车辆成新率评定表》,就可以根据车辆成新率评定表,确定综合成新率。例:使用综合成新率法评估车辆综合成新率N的确定:

N=N1×40%+N2×60%

=91%×40%+83%×60%

=36.4%+49.8%

=86.2%

4、折扣率的估算

上述成新率的估算方法往往只是考虑了一种因素,如使用年限法计算的成新率仅仅考虑了使用年限因素对车辆的实体性损耗的影响。行驶里程法仅考虑了行驶里程因素所导致的损耗,部件鉴定法虽然考虑了各个部件的损耗情况,但却没有充分考虑到年限以及行驶里程对车辆价值的影响。

因此如果采用公式:评估值=重置成本×成新率,计算得到的数值作为被评估车辆的价值,显然是不准确的。为了避免单一因素成新率计算的不足,我们以一个折扣率来衡量其他因素对车辆价值影响的大小。

折扣率的估算根据市场同种车型的供求关系、宏观经济政策和对车价变化的未来预期以及市场实现的难易等因素,由旧机动车估价师依据评估经验进行判定。

二、收益现值法

(一)收益现值法原理

1、定义

收益现值法是将被评估的车辆在剩余寿命期内预期收益,折现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借此来确定车辆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现值既为车辆的评估值,现值的确定依赖于未来预期收益。

2、原理

从原理上讲,收益现值法是基于这样的事实,即人们之所以占有某车辆,主要是考虑这辆车能为自己带来一定的收益。如果某车辆的预期收益小,车辆的价格就不可能高;反之车辆的价格肯定就高。投资者投资购买车辆时,一般要进行可行性分析,其预计的内部回报率只有在超过评估时的折现率时才肯支付货币额来购买车辆。应该注意的是,运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时,是以车辆投入使用后连续获利为基础的。在机动车的交易中,人们购买的目的往往不是在于车辆本身,而是车辆获利的能力。

3、应用范围

该方法较适用于投资营运的车辆。

(二)收益现值法评估值的计算

运用收益现值来评估车辆的价值反映了这样一层含义:即收益现值法把车辆所有者期望的收益转换成现值,这一现值就是购买者未来能得到好处的价值体现。

当未来预期收益不等值时,应用下式计算:

当未来预期收益等值时

例如:某企业拟将一辆万山牌10座旅行客车转让,某个体工商户准备将该车用作载客营运。按国家《汽车报废标准》规定,该车辆剩余使用年限为3年,经预测得出3年内各年预期收益的数据如下:

(三)收益现值法中各评估参数的确定

1、剩余使用寿命期的确定

剩余使用寿命期指从评估基准日到车辆到达报废的年限。如果剩余使用寿命期估计过长,就会高估车辆价格;反之,则会低估价格。因此,必须根据车辆的实际状况对剩余寿命作出正确的评定。对于各类汽车来说,该参数按《汽车报废标准》确定是很方便的。

2、预期收益额的确定

收益法运用中,收益额的确定是关键。

收益额是指由被评估对象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超出其自身价值的溢余额。

对于预期收益额的确定应把握两点:

(1)预期收益额指的是车辆使用带来的未来收益期望值,是通过预测分析获得的。无论对于所有者还是购买者,判断某车辆是否有价值,首先应判断该车辆是否会带来收益。

(2)计量收益额的指标,以企业为例,目前有几种观点:

第一,企业所得税后利润;

第二,企业所得税后利润与提取折旧额之和扣除投资额;

第三,利润总额。

为估算方便,推荐选择第一种观点,目的是准确反映预期收益额。

3、折现率的确定

折现率是将未来预期收益折算成现值的比率。它是一种特定条件下的收益率,说明车辆取得该项收益的收益率水平。

收益率越高,意味着单位资产的增值率越高,在收益一定的情况下,所有者拥有资产价值越低。

在计量折现率时必须考虑风险因素的影响,否则,就可能过高地估计车辆的价值。一般来说,折现率应包括无风险收益率和风险报酬率两方面的风险因素。

即折现率 = 无风险收益率 + 风险报酬率

利率区别

折现率与利率不完全相同,利率是资金的报酬,折现率是管理的报酬。

利率只表示资产(资金)本身的获利能力,而与使用条件、占用者和使用用途没有直接联系;折现率则与车辆以及所有者使用效果有关。

折现率一般不好确定。其确定的原则应该起码不低于国家银行存款的利率。

因此实际应用中,如果其他因素不好确定时,可取折现率=利率。

4、收益现值法评估的程序

(1)调查、了解营运车辆的经营行情,营运车辆的消费结构。

(2)充分调查了解被评估车辆的情况和技术状况。

(3)根据调查、了解的结果,预测车辆的预期收益 ,确定折现率。

(4)将预期收益折现处理,确定旧机动车评估值。

5、收益现值法的优缺点

(1)采用收益现值法的优点是:

①与投资决策相结合,容易被交易双方接受;

②能真实和较准确地反映车辆本金化的价格。

(2)采用收益现值法的缺点是:预期收益额预测难度大,受较强的主观判断和未来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

例:某人拟购置一台较新的普通桑塔纳车用作个体出租车经营使用,经调查得到以下各数据和情况:车辆登记之日是1997年4月,已行驶公里数1.3万km,车况良好,能正常运行。如用于出租使用,全年可出勤300天,每天平均毛收入450元。评估基准日是1999年2月。试用收益现值法估算该车的价值。

分析从车辆登记之日起至评估基准日止,车辆投入运行已2年。根据行驶公里数和车辆外观和发动机等技术状况看来,该车辆原投入出租营运,还算正常使用、维护之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车辆状况,车辆剩余使用寿命为6年。

预期收益额的确定思路是:将一年的毛收入减去车辆使用的各种税和费用,包括驾驶人员的劳务费等,以计算其税后纯利润。

银行储蓄年利率、国家债券、行业收益等情况,确定资金收益率5%,风险报酬率5%,具体计算步骤如下:

(1)确定车辆的剩余使用年限6年

(2)估测车辆的预期收益:

1)预计年收入:450×300=13.5万元

2)预计年支出:

①每天耗油量75元,年耗油量为 75×300=2.25万元

②日常维修费1.2万元

③平均大修费用0.8万元

④牌照、保险、养路费及各种规费、杂费3.0万元

⑤人员劳务费1.5万元

⑥出租车标付费0.6万元

⑦故年毛收入为: 13.5-2.25-1.2-0.8-3.0-1.5-0.6=4.15万元

⑧按个人所得税条例规定年收入在3~5万元之间,应缴纳所得税率为30%。

故车辆的年纯收益额为:4.15×(1-30%)=2.9万元

(3)确定车辆的折现率

该车剩余使用寿命为6年,预计资金收益率为15%,再加上风险率5%,故折现率为20%。

(4)计算车辆的评估值

假设每年的纯收入相同,则由收益现值法公式求得收益现值,即评估值。

三、公平价现行市价法

现行市价法又称市场法、市场价格比较法,从而确定被评估车辆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现行市价法是最直接、最简单的一种评估方法。

这种方法的基本思路是:

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评估车辆相同或类似的车辆作为参照物,分析参照物的构造、功能、性能、新旧程度、地区差别、交易条件及成交价格等,并与评估车辆一一对照比较,找出两者的差别及差别所反映的在价格上的差额,经过调整,计算出旧机动车辆的价格。

(一)现行市价法应用的前提条件

1、需要有一个充分发育、活跃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充分的参照物可取。

2、参照物及其与被评估车辆有可比较的指标、技术参数等资料是可收集到的,并且价值影响因素明确,可以量化。

(二)采用现行市价法评估的步骤

1、考察鉴定被评估车辆

收集被评估车辆的资料,包括车辆的类别、名称、型号等。了解车辆的用途、当前的使用情况,并对车辆的性能、新旧程度等作技术鉴定,以获得被评估车辆的主要参数,为市场数据资料的搜集及参照物的选择提供依据。

2、选择参照物

按照可比性原则选取参照物。

车辆的可比性因素主要包括:类别、型号、用途、结构、性能、新旧程度、成交数量、成交时间、付款方式等。

参照物的选择一般应在两个以上。

3、对被评估车辆和参照物之间的差异进行比较、量化和调整

被评估车辆与参照物之间的各种可比因素,尽可能地予以量化、调整。具体包括:

(1)销售时间差异的量化。

(2)车辆性能差异的量化。

(3)新旧程度差异的量化。

(4)销售数量、付款方式差异的量化。

(1)销售时间差异的量化

在选择参照物时,应尽可能地选择在评估基准日成交的案例,以免去销售时间允许的量化步骤。

若参照物的交易时间在评估基准日之前,可采用指数调整法将销售时间差异量化并予以调整。

(2)车辆性能差异的量化

车辆性能差异的具体表现是车辆营运成本的差异。

通过测算超额营运成本的方法将性能方面的差异量化。

(3)新旧程度差异的量化

被评估车辆与参照物在新旧程度上不一定完全一致,参照物也未必是全新的。这就要求评估人员对被评估车辆与参照物的新旧程度的差异进行量化。

差异量=参照物价格×(被评估车辆成新率-参照物成新率)

(4)销售数量、付款方式差异的量化

销售数量大小、采用何种付款方式均会对车辆的成交单价产生影响。

对销售数量差异的调整采用未来收益的折现方法解决;

对付款方式差异的调整,被评估车辆通常是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为假定前提,若参照物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则可按当期银行利率将各期分期付款额折现累加,即可得到一次性付款总额。

4、汇总各因素差异量化值,求出车辆的评估值

对上述各差异因素量化值进行汇总,给出车辆的评估值。以数学表达式表示为:

被评估车辆的价值=参照物现行市价×∑差异量

或:被评估车辆的价值=参照物现行市价×差异调整系数

用市价法进行评估,了解市场情况是很重要的,并且要全面了解,了解的情况越多,评估的准确性越高,这是市价法评估的关键。

运用市价法收购二手车的贸易企业一般要建立各类二手车技术、交易参数的数据库,以提高评估效率。

用市价法评估已包含了该车辆的各种贬值因素,包括有形损耗的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

因而用市价法评估不再专门计算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

(三)采用现行市价法的优缺点

1、现行市价法的优点

(1)能够客观反映旧机动车辆的市场情况,其评估的参数、指标,直接从市场获得,评估值能反映市场现实价格。

(2)结果易于被各方面理解和接受。

2、现行市价法的缺点

(1)需要公开及活跃的市场作为基础。然而我国旧机动车市场还只是刚刚建立,发育不完全,不完善,寻找参照物有一定的困难。

(2)可比因素多而复杂,即使是同一个生产厂家生产的同一型号的产品,同一天登记,由不同的车主使用,其使用强度、使用条件、维护水平等多种因素作用,其实体损耗、新旧程度都各不相同。

(四)现行市价法的应用场合

现行市价法要求评估人员经验丰富,熟悉车辆的评估鉴定程序、鉴定方法和市场交易情况,那么采用现行市价法评估时间会很短,因此,特别适合应用于成批收购、鉴定和典当。

单件收购估价时,还可以讨价还价,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交易价格。

(五)案例分析

1、销售数量量化的调整

例:市场上有6台完全相同的车辆待出售。经调查,该地区市场上此类车辆平均每年只售出2辆。于是为满足买主的要求,卖方同意以优惠价格一次性同时出售6辆汽车。而可选择的交易参照物单辆售价为4万元。试用现行市价法评估此6辆汽车的现值。

评估如下:

(1)直接以参照物的价格出售,即每辆汽车4万元。当年销售2辆汽车,可得销售收入为2×4万元=8万元

(2)其余4辆汽车如逐年销售,2年后才能售完。每辆汽车4万元,以参照物单价为标准,未来每年可得销售款8万元。以此为基础,折算4辆汽车的现值,适用的折现率为10%。

(3)实际上这是一个未来收益的折现问题。根据未来收益现值法的公式,可计算4辆汽车的现值为

80000×〔(1+10%)2-1〕÷10%(1+10%)2=138843元

(4)6辆汽车同时出售的评估值为

80000元+138843元=218843元

2、现行市价法评估应用举例

例:评估人员在对某辆汽车进行评估时,选择了三个成交的与被评估车辆类别、结构基本相同,经济技术参数相近的车辆作参照物。

(3)成新率的差异

1)A车与被评估车辆由于成新率的差异所产生的差额为

50000元×(70% - 60%)= 5000元

2)B车与被评估车辆由于成新率的差异所产生的差额为

65000元×(70% - 75%)= -3250元

3)C车与被评估车辆由于成新率的差异所产生的差额为

40000元×(70% - 55%)= 6000元

3.根据被评估车辆与参照物之间差异的量化结果,确定车辆的评估值

(1)初步确定车辆的评估值

1)与参照物A相比分析调整差额,初步评估的结果为

车辆评估值= 50000元+1500元+2095元+5000元=58595元

2)与参照物B相比分析调整差额,初步评估的结果为

车辆评估值= 65000元+550元-9270元-3250元=53030元

3)与参照物C相比分析调整差额,初步评估的结果为

车辆评估值= 40000元+2000元+17628元+6000元=65628元

二手车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有二手车经纪与代理,也有二手车收购。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二手车经纪和代理经营范围如下: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五、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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