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卉和渔业(上海崇东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怎么样)

2024-04-19 04:43:42

上海崇东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是2008-08-25在上海市崇明区注册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注册地址位于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东海村良种场407号。

上海崇东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3310230679351113E,企业法人陆瑜,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上海崇东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是:水产养殖,蔬菜、粮食、瓜果、苗木、花卉种植,水产品销售,食品销售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上海市,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89527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和 1000-5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554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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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农林牧鱼企业所得税优惠属于税额式减免,不属于税基式优惠。以企业所得税为例,有三种方式: 1、税额式减免:农林牧渔免税,如当年应纳税额10万,免税10万。海水养殖减半,如当年应纳税额10万,免税5万,征5万。 2、税率式减免: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税,应税所得100万,纳税100x15%=15万。 3、税基式减免:研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50%加计扣除,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按投资额70%抵扣满两年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等。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

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哪些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本文提到的税收优惠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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