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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1 03:03:40

要求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扩展资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相关要求规定:

1、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

2、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3、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百度百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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