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汽车(目前中国全国有多少辆汽车)

2024-01-31 13:57:04

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发布消息,截至2020年6月,全国汽车保有量达2.7亿辆,占机动车总保有量的75%。共有12个城市汽车保有量超过300万辆,其中,北京超过600万辆、成都超过500万辆,分列前两位。

具体来看,截至6月,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6亿辆,其中,汽车保有量达2.7亿辆,占机动车总量的75%;新能源汽车保有量417万辆,与去年年底相比增加36万辆,增长9.45%。上半年,汽车新注册登记1042万辆,与去年同期相比减少200万辆。

分城市来看,全国汽车保有量超过100万辆的城市共有69个,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3个。其中,汽车保有量超过200万辆城市31个,超过300万辆城市12个,依次是北京、成都、重庆、苏州、上海、郑州、西安、武汉、深圳、东莞、天津、青岛。

北京汽车保有量超过600万辆,成都汽车保有量超过500万辆,分列前两位。全国汽车驾驶人数量为4亿人,占机动车驾驶人总数的90.9%。2020年上半年,全国新领证驾驶人数量728万人。从驾驶人的年龄分布看,主要集中在26至50岁年龄段之间。

其中26至35岁年龄段的有1.5亿人,占驾驶人总量的34.1%;36至50岁年龄段的有1.7亿人,占38.6%;超过60岁的有1424万人,占3.2%。值得注意的是,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各地大力推行补换领牌证、办理车辆临时号牌等26项交管业务“足不出户”网上办。

由此,上半年,全国网上办理车辆和驾驶证相关业务2303万次,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1550万次,同比增长206%。

扩展资料:

中国社科院2020年《经济蓝皮书》发布。国家信息中心首席经济学家祝宝良表示,现在中国每一百户家庭有33辆汽车,城镇居民的家庭汽车保留量是40%,农村大概是24%。在汽车消费上,中间收入阶层的居民由于大量的钱用在还房贷而顾不上车,造成汽车消费的下降。

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分析,2019年是汽车行业接受“大考”的一年。寒冬里的车企在经历这新一轮的整合,无论是传统车企还是新造车势力都面临着巨大的考验。从产量来看,2019年9月我国乘用车生产了184.6万辆,同比下滑了6.9%,环比上涨了11.2%。

厂家库存较8月下滑6.1万辆。2019年1-9月,我国乘用车产量为1477.86万辆,同比下降12.9%;虽然部分企业国六车型的逐步到位,但企业生产安排极其谨慎,亟待市场反馈速度升级。

人民网-报告:中国每100户家庭有33辆车

人民网-公安部:全国汽车保有量2.7亿辆北京超600万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和建设、线路管理、运营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利用公共汽车以及公共汽车客运设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核定的线路、编号、车站、票价和时间运行,为社会公众提供出行服务的运输活动。

本条例所称公共汽车客运设施,是指保障公共汽车客运的换乘枢纽、停车场、首末站、加气站、充电站(桩)、调度中心、站台、站牌、候车亭、港湾式停靠站、专属维修设施、公共汽车专用车道、优先通行信号装置、智能化设施设备等。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国土、建设、城建、行政执法、审计、安监、国资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汽车客运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公共汽车客运是公益性事业,其发展应当与本市经济发展、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和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相适应。第六条 本市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营造公平的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环境,实行政府购买公共汽车客运服务制度。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汽车客运发展所需政府投入资金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方面。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营。第七条 公共汽车客运应当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鼓励和支持在公共汽车客运行业应用智能化等先进的科学技术及管理方法;推广使用新能源车辆。第八条 保护公共汽车客运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职工工资保障机制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确保职工收入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九条 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公安、建设等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各县(市)范围内的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由县(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县(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公安、建设等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编制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应当科学合理布局公共汽车客运线网,实现公共汽车客运与铁路、公路、民航、轨道交通等客运方式的有效衔接。第十一条 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确定的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预留,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汽车客运设施规划用地方面给予保障,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第十二条 新城区、居民区、商务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轨道交通主要换乘站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汽车客运设施。

配套建设公共汽车客运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未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配套规划、建设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予规划审批,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备案。第十三条 依法批准的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在不改变其用途和影响其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土地综合开发。涉及变更土地用途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综合开发的收益应当用于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及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政策性亏损补贴。第十四条 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的建设和维护项目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计划。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由市、县(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按照方便运营的原则委托相关单位负责管理;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由投资者和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协商确定管理单位、使用方式、收益方式和使用期限。

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检查、养护和维修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确保其整洁、性能完好和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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